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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聽聽AI怎麼看 Grok AI:「台糖發現致癌油超標,僅退貨未通報,經濟部卻以「原料不適用食安法」護航。這暴 […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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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5月,國營事業台灣糖業公司(台糖)在採購中聯油脂提供的原料粗油中發現致癌物苯駢芘超標,超出標準約7倍,台糖僅通知中聯退貨,未向主管機關通報。事件曝光後,引發社會對食品安全通報義務的討論。經濟部認為,台糖所購原料不屬於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(食安法)規範範圍,強調通報義務不應無限制擴大,然而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則堅持,通報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義務,非行政機關施恩,並強調只要有「危害之虞」即應通報。此案突顯台灣食品安全法規與行政解釋間的嚴重差異,目前各界正在關注後續的司法執行與法規修訂動向。
2026年5月,台糖在接收供應商中聯油脂提供的脫膠粗油等半成品時,經檢驗發現苯駢芘含量為14.7ppb,約為標準上限的7倍。事後,台糖僅退貨處理,未通報相關主管機關,引發社會質疑其是否違反法定通報義務。
根據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7條與第8條,以及地方自治條例,食品業者若發現商品可能危害衛生安全,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,並採取回收或下架等應變措施。台糖未進行通報,引起公眾對法規適用的討論及企業應盡義務的疑慮。
行政院則表示,台糖於知情後已採取退貨措施,且這批油脂屬於“製造原料”,非終端產品,因此不列入口頭法規範之內。經濟部亦公開支持台糖,認為通報責任不應擴展到原料買受者,形同不要求消費者在市場選購蔬菜時必須通報供應商的爛葉情況。此說法卻引起社會憂慮,認為行政解釋過於狹隘,忽略食品安全預警功能的重要性。
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於2026年8月3日公開發表聲明,反駁經濟部的說法。他指出,食安法與地方自治條例都明示,發現「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」時,業者必須通報,這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,不容模糊解釋。
他強調:「通報不是施恩,而是公共衛生安全的根本措施。」同時,他也指出,行政機關不應狹隘解釋法律,淡化業者的責任。只要具備危害疑慮,就應該即刻通報,否則等待危害確定再行通報,恐怕已失去最佳預防時機。
經濟部持續說明,認為台糖只是原料買方,並非直接負責商品安全的產品業者,因此不在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須通報範圍之內,更強調此批致癌油未流入市場,避免引起恐慌。官員比喻類比買菜時,不必通知攤商的爛葉,意在淡化通報義務。
社會普遍質疑此說法,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詹長權指出:「若希望真正做到『預防勝於治療』,即使是原料發現異常,也應立即公開資訊,不應只求自保退貨。」他也認為,台糖未通報顯示政府在企業責任與公共治理上的疏失,進而損及民眾對國營事業的信任。
此外,部分在野黨與民間團體批評政府對國營企業的偏袒,認為食安法的規範形同虛設,造成全民對政府食安管理意見與信心嚴重下滑。
國際上歐美等先進國家,普遍將食品安全資訊實行透明與即時通報列為法定義務,強調預警與風險管理的重要性。相比之下,台灣此次事件中,食品安全通報的法律規範與行政解釋間的落差,彰顯法規實施不力的問題。
食品安全專家指出,此事件反映出台灣食品安全立法與行政執行的缺陷,呼籲修正相關法規,明確界定採購原料發現異常時的通報義務範圍,以強化企業合規意識與資訊公開,提升國際競爭力並贏得消費者信賴。
目前,司法調查機關正在評估台糖是否因未通報致癌油原料,可能違反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。檢察官是否依據高檢署的主張展開偵查,或對中聯油脂追究責任,將決定後續行政與法律措施的方向。
立法院亦呼籲衛福部與食藥署在今後的立法或實務規範中,盡快明確界定食品採購中發現異常時的通報義務,避免中央與地方單位訂定不同解釋出現認知偏差,導致法律執行混亂。
台糖與其他國營企業則預計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標準作業程序(SOP),推行以「立即通報」為核心的預防策略,防止類似爭議再次發生。

▲ 台糖致癌油未通報爭議牽動食品安全法律與行政實踐間的矛盾。(示意圖)
建議可參考台糖沒有義務通報致癌油? 高檢署主任:通報是法律明定的義務以取得更多資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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